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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是增值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涉税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实务中价外费用情况多变,涉及业务复杂,财务人员应如何把握这个特殊业务的处理要点?
一、价外费用的关键判断标准
税法对于价外费用的界定中其实包含了两个关键判断标准:
第一,价外费用的前提一定是合同正常履行,交易正常发生,这样才会有主价款,也才谈得上主价款基础上的价外费用;
如果合同签署后未履行,交易也未正常发生,就谈不上价外费用。最典型的就是解约违约金,双方还没开始就结束,违约一方支付另外一方违约金,就不能算作价外费用,也不应当缴纳增值税;
第二,价外费用一定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实务中如果出现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费用,就不应当界定为价外费用。
仍然以违约金为例来说明,如果销售方因为供货不及时给购买方带来损失,而支付的违约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因为支付方向同主价款不一致,购买方收到后直接开具收据给支付方即可。
二、价外费用如何缴税和开票?
1、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问题
如果依据上条标准判断为价外费用,当然应当比照主要交易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主价款应保持一致,实务中如果价外费用实际约定和收取时间不一致,以实际约定和收取时间为准即可。
2、价外费用如何开具发票?
价外费用其实是在增值税中被视为主价款的附加部分,当然应当正常开具发票,开票的编码选择按照销售行为的编码即可,同时发票类型开具专票还是普票,也应同销售行为开具的发票保持一致,如果是专用发票,下游取得价外费用专用发票正常可以抵扣进项。
需要注意的是,发票的“货物、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可以据实填写价外费用的真实业务内容,如违约金、奖励费、包装费等。
三、不同类型价外费用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对于销售方来讲,收到的各种特殊费用类型是否一定是价外费用?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下面尝试为大家简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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