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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项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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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项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1-01-25 作者: 点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规范交通、税务、应急等领域执法,科学制定裁量基准,对轻微交通违法、一般交通违法初犯偶犯等更多采取警告方式,慎用或不适用罚款,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2021年税收工作主要围绕十个方面开展,其中之一是:要把准执法尺度,创新执法方式,坚决防止和纠正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增进执法统一,持续扩大跨省经营企业全国通办涉税事项范围。

我们可以看到,首违不罚清单今年呼之欲出。虽说首违不罚并不是一个新概念,但却一直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清单,各地的执行尺度并不一致。

违法行为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行为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处罚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修改)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法情形六: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处罚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七: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八: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九: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情形: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违法情形十: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十一: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十二: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十三: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十四: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十五: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情形: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情形十六: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十七: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或者未按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

处罚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五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违法情形十八: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处罚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不罚”情形: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原文链接:http://www.tax365.com.cn/news/csrd/202101/20210125/j_2021012509132100016115372040920449.html

本文网址:http://www.sdlexiang.com/news/1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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