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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我济南的公司注销时将剩余货物分配给股东,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问:公司注销时将剩余货物分配给股东,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因此,将剩余货物分配给股东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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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shui5.cn/article/58/109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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